广大市民: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委、达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结合《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关于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利时机,我办代市政府拟定了《万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草案)》。经4月27日征求了各乡镇和部门意见,后于5月5日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再讨论,对(草案)重新进行了修改,后将修订稿于5月10日前又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上,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7年5月19日前函告我办。
联系人:王小龙
联系电话:8622563 邮箱:450992016@qq.com
附件:《万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万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万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委、达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结合《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关于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利时机,努力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省、达州市政策法规,结合万源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万源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万源生态功能定位和环保要求、一次性投资在(含土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在本市纳税入库,依法经营,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依法报送企业情况统计资料的新建、技改扩能和转型升级的工业企业(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条款申报万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第一条 鼓励依法用地、集约节约用地
1.1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支持企业依法按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企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业可适当放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作为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
1.2 对选址符合规划且依法按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为加快建设进度需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审定的规划,经财政预算评审后,给予45%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助。
1.3 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二条 鼓励集聚发展
2.1 凡由市区或建制乡镇内迁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按搬迁费用10%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入园落地企业,按投资额度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地资金补助。
2.2 支持企业入园,在园区内自建多层厂房,修建二层以上多层厂房且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2的企业,其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企业一次性生产用房建设补助(非生产用房面积除外,下同),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对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利用企业剩余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2.3 符合万源市园区标准厂房招商准入条件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两年内免收租金,第三年按照3—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执行。经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前3年可免收租金。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政府可为其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购。
第三条 鼓励做大做强
3.1 支持企业实施技改、创新、扩大生产规模,凡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为期两年的政府贴息支持。对新建和技改项目中单台(套)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助。
3.2 经市统计局确认,对新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户奖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3 已经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体系,并确定专人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用于健全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购置(更换)统计信息设备、企业统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3.4 已经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并确定专人通过“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平台”及时上报工业企业运行监测分析情况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支持企业用于健全统计台账、购置(更换)统计信息设备、企业统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3.5 已经纳入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系统,并确定专人通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体系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报表的工业项目,每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2万元,支持企业用于健全统计台账、购置(更换)统计信息设备、企业统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3.6 对工业规上企业统计、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等专业统计人员实行每月300元的定额补助,激励统计人员及时上报统计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信息。
3.7 支持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对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销售收入0.5‰的奖励。
3.8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根据《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2014〕15号)。对成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上市交易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融资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9 支持示范创建。鼓励企业积极参评省级各类示范和试点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示范、省级示范(国家试点)、市级示范(省级试点)的农产品加工、生产性服务等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创新发展
4.1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达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2 支持技术改造和高水平项目承接。对承担国家、省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重大产业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的企业,根据企业获得的上级专项资金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企业自主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获得的上级专项资金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励(关闭企业除外)。
4.3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支付高层次人才年薪超过10万元的,按照每年每人补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高层次人才连续为企业服务满三年并在万源居住购房的,享受市政府100元/平方米房价补贴。
4.4 新开办企业在办理各种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并由市投资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承揽式”服务,及时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鼓励市场开拓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工业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销活动的,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达州产品销售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41号)文件精神,由市财政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交通费、布展及宣传费、住宿费和托运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工业企业奖补资金实行环保、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工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激励奖补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补优惠政策,责令退回激励奖补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与以上条款有冲突的激励奖补政策,以本条款规定为准。奖补资金在万源市财政年初预算的工业经济发展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农业项目优惠政策
符合万源生态功能定位和环保要求,并在本市纳税入库、依法经营等条件的农、林、畜牧、渔业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第九条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9.1 畜牧业:凡在本市一次性投资畜牧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以先建后补的方式,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其圈舍面积一次性补助200元每平方米。
9.2 特色种植业:在本市一次性投资特色种植业(含林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发展特色种植业250亩以上的企业(包括企业、专合社、种植大户),以先建后补的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按流转土地内的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助300元每亩。
9.2.1 产业化贴息:对特色种植业项目龙头企业深加工和农民合作社基地建设项目,财政对限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对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9.2.2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的国有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人工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符合森林抚育项目条件,经验收合格,每亩补贴100元,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每亩120元。
9.2.3 未与已建林业工程重复(十年内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造林地块)的人工造林地块,造林地块符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门设计、验收标准。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以200元每亩的标准进行补贴(现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9.3 特色水产业:在本市一次性投资特色水产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池塘养殖15亩以上、全流水集约化养鱼5亩以上、野生渔业大水面生态养殖1000亩以上的企业,以先建后补的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池塘养殖按水面面积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亩,全流水集约化养鱼按水面面积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亩,野生渔业大水面生态养殖一次性补助50元每亩。
第十条 项目用地扶持政策
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税费。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圈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均为设施农用地。规模化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
11.1 将油用牡丹等观赏苗木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分别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造林补贴、林业产业、林木良种补贴、林业项目贴息、林业科技推广、林业专合组织、森林保险等项目给予扶持。
11.2 被评为省级农民示范专业合作社的,可纳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项目库并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对于符合农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企业,市政府优先解决水、电、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商贸(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可以以下项目条款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对参加达州市域内万源市域外“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活动(下称“三大活动”)的企业每户每次补助0.2万元;参加川陕渝地区“三大活动”企业每户每次补助0.5万元;参加川陕渝地区外国内其他地区“三大活动”企业每户每次补助1万元;参加国外“三大活动”企业每户每次按展位费、布展和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的50%予以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本市农特产品经销企业,在达州市域外县级以上城市每开办一个专销本地农特产品网点,且当年销售额达50万元(银行入账依据)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五条 入驻商贸物流园区的商贸物流企业,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万府办发〔2015〕59号文件)确定的城区家私、建材、快递、果蔬批发等经营业务退城入园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商贸服务业原个体经营户注册为公司法人,且当年营业额达到限上规模并主动申报加入限上统计体系的,当年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建、新开办的大型专业市场(卖场),经依法取得经营手续并正式开业的,其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至4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经营面积在4000平方米至6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八条 本地生产、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实现直接进口或自营出口的,当年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市域内企业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独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并在市域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并依法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项目参照万源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冷藏和冷链物流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购买冷链运输等设备;对现代物流企业、冷藏和冷链物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为期一年贴息支持,对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达州市级老字号认证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鲜活农产品流通的企业在产地预冷、预选分级、产地仓储、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直销网点建设和电子结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且一次性补助资金总额不能超过20万元;对承担全市蔬菜供应的流通企业,每年可根据市场供应状况予以适当的费用补贴,其补贴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章 医疗、旅游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合理设置规划,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按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康养床位除外)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在不突破全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等限制,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中医门诊部及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第二十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
第二十七条 落实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可提高人员占比,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九条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等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商业企业实行同价标准,涉及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解决。
第六章 税收项目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二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2017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及项目是指当年在万源市注册的新企业和落地实施的新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支持性条款需市级兑现的由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可在实际操作中修订完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如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订,依照其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万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