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征收办提交的《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8年5月24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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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6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源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予以附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补偿是指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包括地产价值在内)之外的其它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附属补偿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搬迁补偿费
依据被征收人所属房屋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户口登记簿为单位,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20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涉及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根据现状参照原有设备的拆卸、搬运和安装所形成的费用以协商的方式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评估或认定。
第五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
太平镇辖区内计算标准:11元/平方米·月;茶垭乡、白沙镇辖区内计算标准:9元/平方米·月;其余建制镇辖区内计算标准:8元/平方米·月;其余乡辖区内计算标准:7元/平方米·月。
(一)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安居卷的,临时安置过渡期3个月,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1.5个月;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新建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标准同上,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营业性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由征收人按照该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依据该项目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总价格5‰的比例,作为该所属性质房屋每一个月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本条第一款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5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公益设施、设备的迁装及补偿,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以下项目及标准,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一)不可移动的附属建(构)筑物及零星花草树木:
1、户外围墙150元/平方米;
2、花台80元/平方米;
3、太阳能迁装费2000元/套;
4、空调外机迁装费600元/台;
5、室外抗滑堡坎(房屋奠基堡坎和街沿坎除外)260元/立方米;
6、砼院坝120元/平方米;
7、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8、蓄水池180元/立方米;
9、户外粪池100元/立方米;
10、户外洗衣台300元/个;
11、动力电迁装补偿费每户头5000元;
12、户个监控设施设备迁装2000元/套;
13、座机电话迁装8元/户;
14、网络宽带迁装80元/户;
15、有线电视迁装120元/户;
16、房前屋后的零星花草树木参照相关文件协商执行。
(二)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发生的天然气、供水、供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的开户费用,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依照市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并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已启动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万府办发〔2016〕15号)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未经修订则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