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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意见的函

来源: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5-09     点击数: 人次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改草案)意见的函

为了加强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结合万源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草案。

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件形式反馈至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邮箱:304918057@qq.com

  联系电话: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9日     

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含临时成品应急储备粮油,下同)管理工作,维护粮油市场稳定,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地方粮油储备包含市级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确定,权属万源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而建立的临时成品应急储备粮油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目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市发改局”,下同)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核定承储企业、库点;制定储备粮油的年度收购、调运、轮换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储备粮油价格监督;负责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粮油规模和费用、利息补贴标准及价差亏损,负责将费用、利息补贴及轮换和动用的价差亏损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季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同市发改局制定储备粮油轮换计划。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万源市支行(简称“市农发行”,下同)按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及市农发行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资金信贷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承担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其他企业及组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轮换和动用计划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第二章  收  购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除向种粮农户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农发行根据当年市场的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实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储备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新粮食且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食用植物油必须是当年新榨菜籽油且达到国家标准四级以上。

第十四条 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专库存放,单独建账。不得在储备粮油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罐)点储存。如需移库,须报经市发改局批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切实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市发改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财务和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油储备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规划和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油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油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已达到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企业结合运营管理实际适时组织轮换。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油的储藏年限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食用植物油2年。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轮换。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品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可以调整轮换周期。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当期核定入库成本的方式,以当年相同品种产新粮油等量替换或以批准的不同品种进行轮换。

第二十六条 新粮油轮入价格、陈粮油出库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农发行以当年的市场价格核定。价差损失由风险基金或市财政承担,价差收益归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费用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标准执行。在轮换工作开展初期预拨50%,待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承储企业轮换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应提取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对各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计划及当期核定的入库成本价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市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和核定入库成本价发放储备粮油贷款。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和社会责任储备粮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用于市内救灾救济、应付突发公共事件、调节供求、平抑粮油价格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油,由市财政局按批准价格与承储企业结算。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或市财政弥补,价差收益归市财政,结算资金到账后市农发行收回相应贷款。

第六章  损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油损耗分为定额损耗和超额损耗。定额损耗由市财政弥补,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损耗标准核定。超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油损失分为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发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核实,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或市财政弥补,及时拨补到位。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承储企业对发改、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储备粮油,由市发改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发改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油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市发改局及市农发行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时限没有轮入储备粮油造成空库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油陈化损失的;

(五)轮入粮油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油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油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挤占挪用储备粮油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油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市发改局批准,将承储有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万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万府办发202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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