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白果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添加)
发布日期:2025-10-30 09:41:31
信息来源:万源市白果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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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源市白果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添加) |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律法规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 9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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