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林业局
关于公开征求《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充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加强万源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立足当前猎捕手段新变化,进一步完善禁猎工具和方法管控规定。现结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划(规)定工作的通知》(川林保函〔2025〕948号),我局起草了《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充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通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补充通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6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1. 信函:万源市林业局,邮编:63635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禁猎补充通告征求意见”);
2. 电话:0818-8622756;
3. 电子邮箱:3131149421@qq.com。
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于所提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1.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充通告(征求意见稿)
2.解读材料
万源市林业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充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万源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现就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的《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万府规〔202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禁猎工具增加: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等枪支或器械;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猎方法增加:机动车追赶、食物诱引、无人机追踪等方法。
三、本补充通告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万府规〔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补充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与《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万府规〔2025〕4号)保持一致,同步中止。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附件2:
解读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巩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成果,织密生态安全防护网,在《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万府规〔2025〕4号,以下简称《原通告》)实施基础上,针对当前猎捕行为出现的新型工具与手段,起草了《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充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原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管理,严厉震慑了各类非法猎捕行为,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执法实践中发现,随着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无人机、热成像仪、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机动车追赶、食物诱引等新型猎捕工具和方法逐步被不法分子滥用,对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生态系统稳定及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为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实现禁猎管理“全覆盖、无死角”,进一步提升执法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原通告》基础上制定补充通告,对新增禁猎工具和方法进行补充明确,持续完善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
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上级文件精神和其他地区先进做法,并广泛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稿。
二、框架体系
本补充通告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要求,与《原通告》精神保持一致,整体结构清晰、条款明确、逻辑严密,主要补充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补充禁猎工具。在《原通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等枪支或器械;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统一纳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范围。
二是补充禁猎方法。结合现实猎捕风险,将机动车追赶、食物诱引、无人机追踪等方式,补充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进一步遏制智能化、多样化的非法猎捕手段。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明确本补充通告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一律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万府规〔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补充通告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与《原通告》保持一致并同步中止。
万源市林业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