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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万源市房产管理局     作者:杨顺桂     发布日期:2026-03-24     点击数: 人次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我局代拟了《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6年43017:00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和盖章件)反馈我局。如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曹诗悦联系电话:0818-8939866邮箱1091930760@qq.com


​附件1:《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24







附件1:

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达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 施意见》(达市住建发〔2022〕14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园区就业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为万源万宝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四条 保障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地有稳定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市民、青年人、园区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无住 房(含住宅、商铺、车位)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第五条申请资料

(一)《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查询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用工协议、组织部门聘用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局复审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公示:经市住建局复核通过,并在万源市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四)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同已配租的租赁对象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有关手续。

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园区企业、乡镇常驻单位等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定向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事一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七条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市场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租房房源所在地周边租赁市场进行调研,并出具租金评估意见。运营管理单位根据评估意见核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发改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等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设施及承租人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核验配租对象的资格条件。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房源紧张情况下,建立轮候制度,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配租,复员退伍军人及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优先。

第十条  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

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到期3个月前提交续租申请,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续租。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一)人事关系调离万源市或不在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地工作及生产经营生活的;

(二)提交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在万源市通过购买、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四)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五)擅自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 原状的;

(七)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 住房进行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内配备物品的;

(九)法律、法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 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标准由承租人缴纳。超过3个月腾退期仍未 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逾期未腾退期间的租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标准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及配租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巡查检查,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就业住房情况核验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提高租金标准;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三)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五)收取或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未经约定的费用;

(六)其他违法情形。

市住建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运营监管,发现运营管理单位存在前款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细则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细则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万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住建发〔2022〕14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

3.《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达市住建发〔2022〕145号)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7章、19条,包括总则、资格准入、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以及管理和实施主体。

(二)资格准入。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申请资料以及审批程序。

(三)租金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和租金的支付管理。

(四)配租管理。明确“先到先租,随到随租”原则,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建立轮候制度。复员退伍军人及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优先保障。

(五)退出管理。明确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九类情形以及退出程序。

(六)监督管理。明确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的职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六类禁止事项。

(七)附则。明确《细则》解释权及政策实施时间。

 

 

万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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