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体育教学、训练和全民健身活动有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充分发挥新、老体育馆的整体效益,维护好体育资产,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育馆是国有资产。体育馆及其设施由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实施管理,体育设施股具体负责场馆的安全、卫生、维护、开放、绿化、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体育馆是进行体育教学、训练、比赛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占场地。
三、各运动队训练使用体育馆,须事先提出使用计划,并填写申报单,由体育发展服务中心领导签批,交体育设施股统一安排实施。
四、在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群体活动的前提下,体育馆利用余暇时间和节假日开展有偿服务,以满足广大市民的健身需求。
五、外单位或团体租用体育馆,须事先申报,并经体育发展服务中心领导签批和交纳相应的租金后由方能使用。
六、严禁管理人员乱收费,收费不打发票(月卡、年卡除外),月卡、年卡在综合股办理。
七、体育馆收费、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当月进入非税收入渠道,严禁挫支、挪用。
八、进入体育馆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体育教学、训练、比赛和群体等各项活动。
九、爱护公共财物,进馆人员须穿软底无钉运动鞋,合理使用设施器材。
十、注意公共卫生,馆内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违者给予经济处罚。馆内馆外运动场地每天清理一次,保持干净整洁、美观大方。
十一、爱护馆内设施和器材,馆内不得乱涂乱写,严禁用球故意向墙面、门窗撞击,造成损坏和破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处罚。
十二、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故意高声喧哗,严禁斗殴。
十三、遵守开馆、闭馆时间,不得擅自入馆或延时滞留,如有特殊活动需提前或推迟开、闭馆时间,须事先履行报批手续。
十四、雨雪天在馆内上课、锻炼,所有雨具须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馆内。
十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剂等危险物品进入体育馆。
十六、严禁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体育馆内。
十七、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十八、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使用电器后应及时断电,防止起火,场馆保洁保安人员要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十九、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开馆、闭馆、清查、保洁、安全,门卫等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局领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值班人员按时到班,完成值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