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第2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万源市人民政府拟申报2023年第1批建设用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石塘镇柳树村黄家塝组、杉林湾村玉笔寨组、前进社区枣树坝组;长坝镇花楼坝村花楼坝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拟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石塘镇柳树村黄家塝组、长坝镇花楼坝村花楼坝组等集体土地4.4796公顷,其中:农用地3.2875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736公顷、园地0.215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62公顷),建设用地1.1921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拟征收 土地面积 | 其 中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 他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石塘镇柳树村黄家塝组 | 1.1718 | 0.7046 | 0.0691 |
| 0.1299 | 0.2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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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塘镇杉林湾村玉笔寨组 | 3.2745 | 2.0314 | 0.1367 |
| 0.2058 | 0.9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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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坝镇花楼坝村花楼坝组 | 0.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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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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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塘镇前进社区枣树坝组 | 0.0100 |
| 0.0095 |
| 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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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0〕第8号)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安置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
(二)在本公告期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