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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22     点击数: 人次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日,我局接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官姓消费者投诉,内容为:“官姓消费者于2023年1月3日,在万源市某公司购买配餐料理香肠,发现该食品已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6月21号,保质期6个月”。

2023年1月4日,我局接到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陈姓消费者投诉,内容:“陈姓消费者于2023年1月3日在万源市某公司购买了一袋金锣牌开花脆皮肠。食用后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保质期为90天。”

2023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二楼食品区发现“金锣好厨房”开花脆皮肠11袋;“金锣配餐料理香肠”7支。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2月11日,我局接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黄姓消费者投诉,内容:“黄姓消费者于2023年2月10日在万源市某公司花费5元购买一盒“莫可比现拌红油萝卜干”,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区发现“莫可比现拌红油萝卜干”1 盒,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案情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当事人被立案后,行政机关调查时又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是应并案处理,还是另外处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前提下,要出于行政效率及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考虑。本案的当事人系多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立案后,仍未改正。鉴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相同,且属本部门管辖的情况下,并案处理更容易让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实现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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