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违法行为人违法占道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何曦,2023年2月1日10时07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兴路违法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川S73M70)(万综执〔2023〕罚先告字655号)。
何曦,2023年2月13日15时22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兴路违法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川S73M70)(万综执〔2023〕罚先告字656号)。
蒲兴旭,2022年9月22日18时51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将军大道违法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川SV6535)(万综执〔2023〕罚先告字590号)。
蒲兴旭,2023年2月2日19时47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将军大道违法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川SV6535)(万综执〔2023〕罚先告字65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事先告知于你。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东区万源市人民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