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来源: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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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25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515209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一)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四)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五)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六)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七)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人有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407号令→国务院总理第638号令→国务院第666号令):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检查股、粮食物资储备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非法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在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名称

节能监察

实施依据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环能股

责任事项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监管股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以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对其编制的节能报告真实性负责。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本办法规定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投资项目,可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同节能报告内容的节能专章,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见附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应依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通过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能源利用状况的日常监督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或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省内相应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对市(州)、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监察抽查。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应依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通过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能源利用状况的日常监督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或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省内相应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对市(州)、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监察抽查。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投资、环资股

责任事项

第五十七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追责情形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理。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投资、环资股

责任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追责情形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处理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407号令-国务院总理第638号令-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总理第740号令):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四)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407号令→国务院总理第638号令→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第740号令):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备案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川粮发〔2008〕11号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者是否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含"粮食收购"的工商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740号令: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 第三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所经营的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流通检查股、粮食物资储备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407号令→国务院总理第638号令→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第740号令):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2、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法律责任:(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六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

第十六条 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一致。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可以由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向第十六条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购买粮食,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

第十六条 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一致。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可以由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向第十六条规定的粮食经营者购买粮食,应当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出库和购进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的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三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

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第十四条;

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质量监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第七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法律责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法律责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06号→修正案第329号令)第二十三条 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粮食储备企业,其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应当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应当报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2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发改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5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相对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市发改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7.执行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气燃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审查,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并送达。

3.实施责任。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处罚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18) 861 2016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 861 2016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涉密)

权力项目名称

涉案财务价格认定

实施依据

《价格认定规定》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

责任事项

1、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2、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 人。

3、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4、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5、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6、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7、 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

8、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必要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9、 对重大、疑难的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

10、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复核事项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追责情形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环资股)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法办理,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审查责任:经村、乡镇和三级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档案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审批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核算好经费,上报市级审批。

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对象通过财政局和乡镇信用社发放奖励金。

监管环节责任:全程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监督电话

(0818) 8612016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3.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4.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5.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追责情形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电话

0818-8622517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8515209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粮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 8612016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号)

第十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责任主体

万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环资股

责任事项

)材料受理。

1.网上受理。市发改局在线上进行项目信息审查,业务科室进行实质性审核。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线上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线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线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部门申请。

2.材料递交。申请人线上打印受理通知书后,直接送到市发改局。

)咨询评估及征求意见。市发改局业务科室在受理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事项,将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进行专家评议。

)对同意竣工验收的项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对不同意竣工验收的项目,出具不予竣工验收决定书,说明不予竣工验收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批文送达。申请人可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发改局领取批文。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 86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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