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发〔2022〕21号
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源市固军水库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固军镇、井溪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万源市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万源市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四川省达州市固军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2〕24号)(以下简称《初设报告》)要求。结合万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附属工程建设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移民享有移民政策的知情权、监督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权。移民应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政府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固军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万源市固军水库建设移民安置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固军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由市水务局、市移民管理中心牵头,负责该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补助、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具体工作。市移民管理中心做好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办理移民安置销号和后期扶持手续,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养老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做好移民政策的宣传解释、移民情况调研、移民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调整,处理移民安置相关问题和矛盾纠纷,组织移民户进行房屋搬迁及建设,协调业主、项目建设方与移民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教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达州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文体旅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经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市档案局、市房屋征补和物资储备中心、龙源电力公司、中国电信万源分公司、中国联通万源分公司、中国移动万源分公司、中国广电网络万源分公司等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单位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移民工作。
第九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
第十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以实物调查登记公示确认后的土地、零星林木、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实物成果作为补偿补助依据。对实物量有异议的,依据《四川省达州市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偿补助依据。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根据权属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土地“两费”:由市移民管理中心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满足被征收土地移民的生产安置,结余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补助费:由市移民管理中心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市移民管理中心按程序通过打卡兑付给移民户。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按照协议约定拨付。
第十二条 专业项目补偿费,根据处理方式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迁(复)建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市移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实施单位。
(二)一次性补偿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市移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权属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库底清理费根据协议约定由市移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农用地以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堰塘、沟渠、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48500元/亩计算。耕地、园地、林地附着物补偿,执行附件1规定的标准。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其它草地、采矿用地、殡葬用地、内陆滩涂裸地、空闲地、其它商服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标准一半,即24250元/亩计算,执行附件1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即1410元/亩。水库枢纽工程建设区永久征收的耕地给予青苗补偿费,水库淹没区被征收的耕地不计青苗补偿费。
第十六条 临时征用土地按“占一年、 补一年”的原则补偿。临时用地复垦后,土地熟化补助费按一年耕地年产值计算,即2350元/亩。临时征用土地执行附件2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各类房屋及房屋装修补偿,执行附件3规定的标准。房屋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4规定的标准。园林地附着物补偿,执行附件5规定的标准。零星林(果)木补偿,执行附件6规定的标准。农副业设施补偿,执行附件7规定的标准。坟墓搬迁补偿,执行附件8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
(一)分散自建房安置和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费(含新址征地和场平、入户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按19500元/人计算,基础设施建设费发给搬迁移民个人。
(二)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按搬迁安置人口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能源设施补助费,按搬迁安置人口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农村移民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安置人口800元/人计算。盐井坝集中安置点二次搬迁移民按照1600元/人计算。
(五)移民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即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人均不足24500元或户均(单人户)不足34300元的,分别补足到24500元/人或34300元/户。
(六)盐井坝集中安置点占地范围内搬迁移民在安置点建设期间,需考虑原地返迁的临时过渡问题,搬迁过渡费按每年3840元/人计算。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需易地建房居住而进行搬迁的人口。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6〕242号)规定,2016年12月12日后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的实物,不列入补偿补助范围。
(二)搬迁安置人口原则上按实物调查三榜公示无异议的人口为准。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固军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6〕242号下达后,移民搬迁协议签订前,除正常调动、新出生人口、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外,禁止迁入人口。在此期间自行入住、无户籍、迁出及死亡的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四)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引起搬迁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后的占地范围增减变更范围内的搬迁人口。
(五)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新增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二十条 搬迁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分散自建房安置和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等三种。移民搬迁安置选择到集中安置点建房和分散建房的其房屋补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照《四川省达州市固军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一)集中安置。固军镇、井溪镇集中安置点的用地及三通一平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制定相关办法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共设置黄金垭、鱼田湾、吴家坝、盐井坝等9个点(暂定)。安置原则:按照“意愿需求、户主申请、政府审查、公示公证”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移民安置点,统一配置宅基地的安置方式,房屋建设实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原则上在政府统一规划的本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水、气、电、路、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选择集中安置的人均宅基地按30㎡/人控制(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户控制,4人户按120 ㎡/户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户控制)。
(二)分散自建房安置。由安置地村组协助移民户自行选择建房地点,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给予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房屋和基础设施由移民户自行建设。
(三)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由移民户在城集镇自行购买安全住房,不再安排农村建房宅基地。在城集镇已有安全住房,不再新建住房的,可以选择城镇自主购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移民分散建房可选择自建、联建或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代建。其宅基地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宅基地以户为单元,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分散自建房安置的人均宅基地按30㎡/人控制(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户控制,4人户按120㎡/户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户控制)。
(二)经规划批准的建房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占地面积建房。
第二十二条 固军水库以及水库复建道路建设涉及的坟墓迁移,其坟墓补偿费按照固军水库实物登记数量及补偿标准予以执行。原则上全部迁入农村性公益性公墓,严禁在水库旅游规划区范围内乱建乱葬。
第五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二十三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耕(园)地,需安排生计的农业人口。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
(一)总数控制。生产安置人口数量以《初设报告》分组确定的数量为准。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人口和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后新增人口均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二)确定原则。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遵循占地搬迁安置移民优先的原则,按征收耕(园林)地面积由多到少进行排序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置方式包括: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五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除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外,移民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一经选择并签订协议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农业安置是指以户为单位,在规划安置区内通过调剂耕地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标准严格按照《初设报告》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谋职业安置指纳入规划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书面申请自愿不要生产用地和宅基地,自行解决生活来源的永久性安置方式。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市、县(区)有固定住房的;
(二)家庭成员有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三)在城镇有固定产权门市的;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
(五)家庭成员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职业证书,并以此为主要
谋生手段的;
(六)家庭种植业收入低于可支配收入10%,移民收入已基本不依赖种植业的。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至规划水平年(枢纽工程建设区为2021年、淹没影响区为202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移民,本人自愿申请,选择养老保障安置,不再调配土地。按本村民小组征收耕(园林)地人均土地“两费”标准将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养老保障金标准按照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土地“两费”中安排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不足以发放养老保障补助的,在库区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九条 投亲靠友安置的分为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两种,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根据自身条件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投亲靠友有土安置的移民安置户其被征占用的耕园林地“两费”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使用,不计发到户。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按迁出地村民小组自谋职业标准将其生产安置费一次性兑付给一个人或接收其赡养、抚(扶)养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指对征地影响率≤20%的村组,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将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方式。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村组,由市移民管理中心将土地“两费”直接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第六章 专业项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项目采取迁(复)建和一次性补偿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电力、通讯、燃气、供水工程、广电网络等专业项目迁(复)建,由市水务局、市移民管理中心与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实施单位根据《初设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补偿的专业项目,由市水务局和市移民管理中心与权属单位(个人)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专业项目迁(复)建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报请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水务局和市移民管理中心。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六条 库底清理实行统一招标,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库底清理范围、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和《初设报告》相关要求。
第八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三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纳入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后期扶持期限、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障从移民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后,达到法定年龄次月起,按月发放到移民死亡次月止,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标准按四川省相关政策调整)。在本村民小组征收耕(园林)地土地“两费”中安排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余额部分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上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务局、市移民管理中心及相关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四十条 固军水库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移民管理中心根据《固军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设固军水库工程移民资金专户,按照“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实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259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325号)规定,严格移民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四十三条 资金结算与支付。移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专业项目补偿补助项目资金等资金结算与支付严格按照《固军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资金定期通报信息制度。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搬迁户不得拖延搬迁或拒迁,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户在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后无故拖延搬迁、拒迁或者返迁影响工程建设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十七条 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扰移民安置工作,非法向移民集资、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万源市水务局、万源市移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2.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3.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房屋及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4.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房屋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5.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园、林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6.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7.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农副业设施补偿标准
8.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1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征用土地
补偿补助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 |
1 | 耕地 | 元/亩 | 48500 |
2 | 园地 | 元/亩 | 48500 |
3 | 林地 | 元/亩 | 48500 |
4 | 坑塘水面 | 元/亩 | 48500 |
5 | 沟渠 | 元/亩 | 48500 |
6 | 设施农用地 | 元/亩 | 48500 |
7 | 其他草地 | 元/亩 | 24250 |
8 | 采矿用地 | 元/亩 | 24250 |
9 | 殡葬用地 | 元/亩 | 24250 |
10 | 内陆滩涂 | 元/亩 | 24250 |
11 | 水工建筑 | 元/亩 | 24250 |
12 | 裸地 | 元/亩 | 24250 |
13 | 空闲地 | 元/亩 | 24250 |
14 | 其他商服用地 | 元/亩 | 24250 |
15 | 公共设施用地 | 元/亩 | 24250 |
附件2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1 | 临时征用耕园地 |
|
|
|
1-1 | 临时征用耕园地补偿费 | 元/亩.年 | 2350 |
|
1-2 | 耕园地熟化补助费 | 元/亩 | 2350 |
|
2 | 临时征用非耕园地 | 元/亩.年 | 1175 |
|
附件3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房屋及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 |
1 | 房屋 |
|
|
1-1 | 框架结构 | 元/㎡ | 1080 |
1-2 | 砖混结构 | 元/㎡ | 980 |
1-3 | 砖木结构 | 元/㎡ | 800 |
1-4 | 土木(木)结构 | 元/㎡ | 680 |
1-5 | 简易结构 | 元/㎡ | 280 |
2 | 房屋装修 |
|
|
2-1 | 外墙 |
|
|
2-1-1 | 瓷砖 | 元/㎡ | 80 |
2-1-2 | 水刷石 | 元/㎡ | 50 |
2-2 | 房屋内部装修 |
|
|
2-2-1 | 1等 | 元/㎡ | 200 |
2-2-2 | 2等 | 元/㎡ | 150 |
2-2-3 | 3等 | 元/㎡ | 100 |
2-2-4 | 4等 | 元/㎡ | 80 |
附件4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房屋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 |
1 | 围墙 |
|
|
1-1 | 砖质 | 元/㎡ | 50 |
1-2 | 土 | 元/㎡ | 30 |
2 | 院坝 |
| 0 |
2-1 | 水泥 | 元/㎡ | 80 |
2-2 | 三合土 | 元/㎡ | 40 |
2-3 | 石质 | 元/㎡ | 50 |
3 | 门楼 |
| 0 |
3-1 | 砖混 | 元/㎡ | 100 |
4 | 蓄水池 | 元/m | 200 |
5 | 水缸 | 元/个 | 150 |
6 | 粪池 | 元/m | 180 |
7 | 山茅坑 | 元/m | 180 |
8 | 沼气池 | 元/m | 500 |
9 | 灶台 | 元/眼 | 400 |
10 | 橱柜 | 元/㎡ | 200 |
11 | 洗衣台 | 元/㎡ | 150 |
12 | 食品加工台 | 元/㎡ | 150 |
13 | 花台 | 元/㎡ | 80 |
14 | 固定电话 | 元/座 | 200 |
15 | 卫星电视接收器 | 元/套 | 400 |
16 | 水井 |
| 0 |
16-1 | 机井 | 元/口 | 2500 |
16-2 | 一般井 | 元/口 | 2000 |
17 | 砖砌粮仓 | 元/m | 200 |
18 | 地窖 | 元/口 | 500 |
19 | 栏杆 | 元/㎡ | 85 |
20 | 石磨 | 元/个 | 150 |
附件5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园、林地附着物
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达州市 | |||
1 | 果园 | 亩 | 17000 |
2 | 茶园 |
|
|
2-1 | 茶园 | 亩 | 17000 |
2-2 | 可调整茶园(套种) | 亩 | 10000 |
3 | 其他园地 | 亩 | 10000 |
4 | 有林地 | 亩 | 10500 |
5 | 灌木林地 | 亩 | 4000 |
附件6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零星林(果)木
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 |
1 | 桃子、李子、梨子、橙、橘、柚、苹果、杏子、柿子、枣等水果类 |
|
|
1-1 | 幼苗 | 元/株 | 20 |
1-2 | 初果 | 元/株 | 180 |
1-3 | 盛果 | 元/株 | 210 |
1-4 | 衰果 | 元/株 | 20 |
2 | 荔枝、樱桃、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及其他坚果 |
|
|
2-1 | 幼苗 | 元/株 | 50 |
2-2 | 初果 | 元/株 | 180 |
2-3 | 盛果 | 元/株 | 210 |
2-4 | 衰果 | 元/株 | 20 |
3 | 葡萄 |
|
|
3-1 | 幼苗 | 元/株 | 40 |
3-2 | 产果期 | 元/株 | 180 |
4-1 | 桑树 |
|
|
4-2 | 幼苗 | 元/株 | 18 |
4-3 | 产桑叶 | 元/株 | 60 |
5 | 竹 |
|
|
5-1 | 10根以下 | 元/笼 | 50 |
5-2 | 10-25根 | 元/笼 | 70 |
5-3 | 25根以上 | 元/笼 | 90 |
6 | 一般用材树 |
|
|
6-1 | 小树 | 元/株 | 60 |
6-2 | 中树 | 元/株 | 70 |
6-3 | 大树 | 元/株 | 120 |
7 | 银杏、桂花、黄角楠等各类园林乔木树种 |
|
|
7-1 | 小树 | 元/株 | 60 |
7-2 | 中树 | 元/株 | 100 |
7-3 | 大树 | 元/株 | 180 |
8 | 草木花卉 | 元/窝 | 10 |
附件7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农副业设施
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 |
1 | 副食店 | 元/处 | 5000 |
2 | 汽修厂 | 元/处 | 10000 |
3 | 养殖场 | 元/处 | 10000 |
4 | 面条加工场 | 元/处 | 5000 |
5 | 预制场 | 元/处 | 10000 |
6 | 电子商户 | 元/处 | 5000 |
附件8
万源市固军水库项目建设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1 | 单棺 | 元/座 | 4000 |
|
2 | 双棺 | 元/座 | 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