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02-06
  • 点击数:人次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号

    社区矫正对象邓*,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257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万源市社区矫正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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