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建议书
〔2023〕川万源矫撤缓字第1号
社区矫正对象李*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4356。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万源市社区矫正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超过期限一个月,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符合《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关于脱离监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请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撤销缓刑处罚。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