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王*锋,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8120******3152。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不认真接受教育学习要求,在淘宝网站购买代书服务替本人代书学习笔记,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