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3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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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侯*斌,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8120******2558。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不认真接受教育学习,在淘宝网站购买代书服务替本人代书学习笔记,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符合训诫惩处条件。因其已受两次训诫,根据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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