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6号
社区矫正对象唐*碧,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6148。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其本人申请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9日外出至成都市武侯区某医院检查病情,外出期间,擅自前往眉山市东坡区,且销假时无法提供申请事由办理情况的佐证材料,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