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4号
社区矫正对象赵*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6332。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2023年2月18日、20日其出现盗窃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3月13日
主办:万源市人民政府
承办: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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