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9号
社区矫正对象熊*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7859。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1日请假外出期间未按时返回万源市,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请假外出情况,并在微信群发送虚假定位,谎报个人情况,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