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8号
社区矫正对象徐*荣,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4958。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6月7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外出到巴中市通江县,并关闭定位手机逃避监管,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