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11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07-24
  • 点击数:人次
  •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11号

    社区矫正对象谢*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6496。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私自驾车离开万源市,前往巴中市通江县朱元乡,并关闭定位手机逃避监管,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7月2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