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1号
社区矫正对象郭*建,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345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7月1、2、8、9、15、16、22、23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达州市通川区,私自外出期间均关闭“在矫通”APP逃避监管。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问话时不主动、老实报告相关情况,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