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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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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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2889号),现将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工程(万源市境内)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单位:公顷

    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河口镇名扬村3

    12.7068

    7.9277

    0.1944

    7.5154

    0.2179

     

    4.7791

    河口镇名扬村4

    9.8707

    6.7634

    3.8478

    2.9003

    0.0153

    0.1584

    2.9489

    河口镇名扬村6

    8.3359

    6.1804

    0.2916

    5.6375

    0.2513

     

    2.1555

    河口镇名扬村7

    14.3684

    9.8728

    2.7682

    6.4340

    0.6706

    0.0258

    4.4698

    河口镇秦河村半边街组

    0.6230

    0.6217

    0.1447

    0.4421

    0.0349

    0.0013

     

    河口镇秦河村秦河组

    1.7744

    1.7744

    0.0728

    1.6724

    0.0292

     

     

    河口镇秦河村金钢坝组

    0.6120

    0.6120

    0.0135

    0.5964

    0.0021

     

     

    河口镇秦河村团宝梁组

    12.1865

    8.5983

    2.1825

    5.6236

    0.7922

    3.5882

     

    河口镇秦河村向家坝组

    5.6035

    5.6035

    0.2056

    5.0036

    0.3943

     

     

    河口镇老鹰寨村1

    6.5356

    6.4474

    0.0873

    5.7914

    0.5687

     

    0.0882

    河口镇三官场村1

    19.4904

    18.6430

    1.5219

    16.1286

    0.9925

    0.6263

    0.2211

    河口镇三官场村2

    0.3601

    0.3601

     

    0.3601

     

     

     

    河口镇三官场村8

    1.2712

    1.2356

    0.1409

    1.0660

    0.0287

    0.0356

     

    河口镇三官场村10

    1.6912

    1.6912

    0.1043

    1.3037

    0.2832

     

     

    鹰背镇新恩岭村8

    6.4045

    6.4045

     

    6.4045

     

     

     

      

    101.8342

    82.7360

    11.5755

    66.8796

    4.2809

    4.4356

    14.6626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万源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万府发〔202211号)规定执行,由万源市水务局转账支付给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按《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万源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万府发〔202211号)相关规定执行,由万源市水务局转账支付给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万源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万府发〔202211号)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五、失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四川省平昌县江家口水库万源库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万府发〔202211号)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六、其他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万源市秦川大道157号;联系电话:0818-8600231)提出,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万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本公告时限为30日(2023912-20231011日)。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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