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法占道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谭仁捷,2023年4月29日14时38分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违法占用太平记忆步行街停放车辆(川SR127F)(万综执〔2023〕罚决字927号)。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账户: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22520101040009075(开户行:农行四川省万源支行),并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携缴款凭证至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中心进行销案(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