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来源: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者: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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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违法行为人违规占道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的规定。根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王晓露,20238220936分将一辆车牌号为川SA958Z的轻型栏板货车停放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祥和路,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兜售物品(蔬菜)(万综执〔2023〕罚决字941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账户: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22520101040009075开户行:农行四川省万源支行并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携缴款凭证至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中心进行销案(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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