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13号
社区矫正对象张*,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4552。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7月19日私自前往达州市通川区,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