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3号
社区矫正对象龙*燕,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002X。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8月3日不假外出至达州市,并将手机放在家里让家人用照片帮忙签到,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