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20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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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20号

    社区矫正对象*波,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8251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9月22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巴中市通江县收购废品,经司法所通知于当天返回,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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