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4号
社区矫正对象黄*,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7899。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9月30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巴中市通江县,经司法所通知于第二天返回,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