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5号
社区矫正对象田*,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0865。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10月8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宣汉县洪峰乡,电话联系其返回,其未能认识自己错误,存在欺骗司法所所工作人员情形,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