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7号
社区矫正对象黄*,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7899。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11月4日越界至宣汉县境内,司法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当日晚上9时取得联系后返回万源,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其多次未吸取教训,再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