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7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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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7号

    社区矫正对象*,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7899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3年11月4日越界至宣汉县境内,司法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当日晚上9时取得联系后返回万源,违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其多次未吸取教训,再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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