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万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防动员事务中心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达州市委编办《关于同意调整市公安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达市编办函〔2023〕35号)、《关于同意调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达市编办函〔2023〕36号)、《关于同意调整市生态环境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达市编办函〔2023〕37号)、《关于同意调整市商务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达市编办函〔2023〕38号)、《关于同意调整市国动办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达市编办函〔2023〕39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达市编办函〔2023〕4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公安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一)依法取消“养犬登记”等4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依法变更“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等4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调整市自然资源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一)依法新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依法取消“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等9项行政权力事项。
三、调整市生态环境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一)依法新增“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依法取消“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
四、调整市商务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一)依法新增“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经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2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依法取消“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权力事项。
(三)依法变更“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权力事项。
五、调整市国动办(国防动员事务中心)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一)依法新增“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权力事项。
六、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一)依法新增“对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行政处罚”等5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依法取消“对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
(三)依法变更“对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等9项行政权力事项。
七、其他事项
请上述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抓紧调整完善本部门权责清单,并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公安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市自然资源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市生态环境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4.市商务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5.市国动办(国防动员事务中心)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中共万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序号 |
对应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公安厅 |
8 |
行政确认 |
养犬登记 |
县级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试行)>》(公科信〔2021〕1334号),该事项已被列为行政许可,作取消处理。 |
|||||
2 |
公安厅 |
554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现实施的《民法典》无相关规定。 |
|||||
3 |
公安厅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
县级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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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安厅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试行)>》(公科信〔2021〕1334号),该事项已被列为行政许可,作取消处理。 |
附件1 市公安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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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安厅 |
19 |
行政确认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县级 |
变更 |
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试行)>》(公科信〔2021〕1334号)变更。 |
行政确认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县级 |
||||
6 |
公安厅 |
14 |
行政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
县级 |
变更 |
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试行)>》(公科信〔2021〕1334号)变更。 |
行政奖励 |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
县级 |
||||
7 |
公安厅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变更 |
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试行)>》(公科信〔2021〕1334号)变更。 |
行政确认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县级 |
|||||
8 |
公安厅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
县级 |
变更 |
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清单(试行)>》(公科信〔2021〕1334号)变更。 |
行政确认 |
国际联网备案 |
个人国际联网备案 |
县级 |
|||
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
序号 |
对应 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调整方式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县级 |
||||||
2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县级 |
||||||
3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附件2 市自然资源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4 |
自然资源厅 |
10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无相关规定。 |
||||||||||||||||||
5 |
自然资源厅 |
110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
||||||||||||||||||
6 |
自然资源厅 |
111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
||||||||||||||||||
7 |
自然资源厅 |
111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
||||||||||||||||||
8 |
自然资源厅 |
111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
||||||||||||||||||
9 |
自然资源厅 |
1113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0 |
自然资源厅 |
1114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1 |
自然资源厅 |
1116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无相关规定。 |
||||||||||||||||||
12 |
自然资源厅 |
1122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因《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中已有相关事项,依据《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取消。 |
附件3
序号 |
对应 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生态环境局 |
新增 |
依据《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
2 |
生态环境局 |
新增 |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
3 |
生态环境局 |
新增 |
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4 |
生态环境局 |
87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废止。 |
|||||
5 |
生态环境局 |
99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废止。 |
|||||
6 |
生态环境局 |
104 |
行政检查 |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
县级 |
取消 |
设定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废止。 |
附件4
市商务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对应 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商务厅 |
新增 |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
2 |
商务厅 |
新增 |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3 |
商务厅 |
265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取消。 |
|||||
4 |
商务厅 |
176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县级 |
商务部门同同级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 |
变更 |
该日常监督检查为商务部门一般检查事项,并非每次检查均要求联合开展,故删除备注内容。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县级 |
附件5
市国动办(国防动员事务中心)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对应 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省国动办 |
新增 |
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方案》第十九条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 |
附件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对应 省直部门 |
清单 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原因及依据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省药监局 |
新增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
2 |
省药监局 |
新增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
3 |
省药监局 |
新增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
4 |
省药监局 |
新增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
5 |
省药监局 |
新增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6 |
省药监局 |
452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无相关规定。 |
|||||
7 |
省药监局 |
453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无相关规定。 |
|||||
8 |
省药监局 |
4540 |
行政处罚 |
对仍然销售已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取消 |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无相关规定。 |
9 |
省药监局 |
4509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变更。 |
行政奖励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0 |
省药监局 |
45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处罚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1 |
省药监局 |
45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2 |
省药监局 |
45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3 |
省药监局 |
453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4 |
省药监局 |
4544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5 |
省药监局 |
454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
16 |
省药监局 |
4549 |
行政处罚 |
对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17 |
省药监局 |
45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 |
县级 |
变更 |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存地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