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以上规定均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同时进行。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的要求,本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摘选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