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三) ——关于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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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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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规定。

    本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处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法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明确了被征收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已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又要求对征收补偿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终止、解除或认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不合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摘选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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