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房产管理局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来源:万源市房产管理局
  • 作者:杨顺桂
  • 发布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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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万源市房产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11日至1231日。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3年,我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条,其中:公告公示10条,工作动态1条,部门文件1条,保障性住房领域信息8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3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为保障公民对房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总体原则和“及时、准确、有效”的总体要求,全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能,有力地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地进行。二是严格信息发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了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考核办法,规范了政务信息发布的程序,明确审核主体及审核流程。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主阵地作用,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探索政务新媒体建设,积极了解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运行模式,充分运用12345便民服务平台、民声直达、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在业务办理的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督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把公开内容,明确专人专责,要求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信息发布流程,信息发布时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签字,重要信息做到多人审看、专人把关、及时纠错,确保用词规范、表达准确、内容无误,同时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

    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四)

    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

    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

    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3年,我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公开形式及渠道单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局的服务水平,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来抓好下一步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通过专题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我局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及严谨性的认识,要求及时规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是深化内容,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关注社会发展新动态,聚焦群众关注重点问题,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的政务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扩大群众参与。

    三是丰富形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内容的表现形式,注重图片、表格等直观方式的运用;畅通群众获取信息的多种渠道,探索运用12345便民服务平台、民声直达等平台,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化,进一步提升群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晓度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万源市房产管理局2023年未发出政府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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