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万源市檀香园水电站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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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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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万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万源市檀香园水电站建设用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万源市太平镇石岗社区5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规划,开发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

    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项目拟征收万源市太平镇石岗社区5组集体土地0.1198公顷,其中:农用地0.1198公顷(园地0.119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拟征收

    土地面积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太平镇石岗社区5

    0.1198

     

    0.1198

     

     

    0.0000

    0.0000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第14号)执行

    2.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执行。

    3. 房屋拆迁补偿: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1. 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2.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安置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

    五、其他事项

    1.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

    2. 在本公告期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4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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