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万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万源市井溪35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建设用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井溪镇盐井坝村三园坝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规划,开发用途为供电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井溪镇盐井坝村三园坝组集体土地0.2368公顷,其中:农用地0.2368公顷(耕地0.0727公顷、园地0.0901公顷、林地0.0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拟征收土地面积 | 其 中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井溪镇盐井坝村三园坝组 | 0.2368 | 0.0727 | 0.0901 | 0.0468 |
| 0.0272 |
|
|
合计 | 0.2368 | 0.0727 | 0.0901 | 0.0468 | 0.0000 | 0.0272 | 0.0000 | 0.0000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第14号)执行。
2.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3. 房屋拆迁补偿: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1. 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2.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安置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
五、其他事项
1.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
2. 在本公告期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