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8号
社区矫正对象鲜*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4153。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2022年6月至10月书面报告敷衍了事,不安规定如实报告自身情况,同时存在2022年6月至9月教育学习敷衍了事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