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22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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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万源矫训决字第22号

    社区矫正对象*强,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827X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3年12月18日明知有越界可能,依然越界至巴中市平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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