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规占道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田正龙,2023年9月27日11时22分将一辆车牌号为川SWJ309的银色轻型栏板货车停放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河街路段,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兜售物品(白菜)(万综执〔2023〕罚先告字1094号)。
肖克芬,2023年10月10日12时45分将一辆车牌号为川A3GY12的灰色轻型栏板货车停放在万源市古东关街道河街路段,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兜售物品(水果)(万综执〔2023〕罚先告字11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事先告知于你。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公地址: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白路861号(东区万源市人民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818—8618639)。
万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