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2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3-08-14
  • 点击数:人次
  •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2号

    社区矫正对象*,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415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如实报告个人工作情况,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8月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