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万源矫警决字第12号
社区矫正对象鲜*,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415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不如实报告个人工作情况,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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