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6号
社区矫正对象王*,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2774。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于2024年2月13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宣汉县参加亲属的葬礼吊唁,于2024年2月13日下午返回万源市,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