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川万源矫警决字第1号
社区矫正对象龙*芳,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8120******9826。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因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隐瞒其于2023年10月30日洗澡摔倒导致流产的事实,矫正期间一直声称其处于怀孕阶段,其申请办理公益活动减免审批时,谎称怀孕属实,隐瞒作假,违反报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议。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