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8号
  • 来源:万源市司法局
  • 作者:万源市社区矫正局
  • 发布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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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万源矫训决字第8号

    社区矫正对象*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2556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提出外出申请,于2024年2月26日私自离开万源市,前往宣汉县厂溪镇看病,违反外出管理规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万源市社区矫正申请复议。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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