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施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公告
  • 来源:万源市房产管理局
  • 作者:杨顺桂
  •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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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确保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万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府办发〔202120号)政策规定,现就万源市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

    2. 申请家庭应当是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低收入标准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倍);

    3. 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以及尚未登记的房屋,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家庭具有城镇独立居民户口满3年,且在中心城区内实际居住;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 申请家庭成员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编在岗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 在本市就业工作稳定,有组织、人社部门招录文件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须经人社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

    3.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4. 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在工作所在地均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未租住国有公房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

    以上保障对象不受收入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实际居住2年以上(含2年),持有本市居住证;

    2. 在中心城区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并经人社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

    3.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4.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 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在工作所在地均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未租住国有公房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以下审核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申请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五)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六)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为15平米每人。采取年度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方式打卡至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人)。

    2. 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人均补助5.2//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保障人口人均补助3.9//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编在岗无房职工保障人口人均补助3.25//平方米

    3. 每个申请家庭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万源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社区或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及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各乡镇(街道办)或主管部门。

    (三)复审。各乡镇(街道办)或主管部门复审并进行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交住保办审核。

    (四)核准。经住保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由住保办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采用直发打卡方式发放到申请家庭。

    五、申请时间

    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请截止日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1031日。

    六、法律责任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须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相关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保办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

    2.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3. 领取的租赁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4. 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5.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继承等情形,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标准的;

    6.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万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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