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10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为顺利推进大巴山富硒产业园、黄钟石材产业园项目,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万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2024年第4批建设用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白沙镇荆桥铺村3、5、8组和黄钟镇桂家河村3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白沙镇荆桥铺村3、5、8组和黄钟镇桂家河村3组集体土地13.3715公顷,其中农用地12.155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9.2759公顷、林地2.386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29公顷)、建设用地1.1103公顷、未利用地0.1059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拟征收土地面积 | 其 中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白沙镇荆桥铺村3组 | 5.2303 | 3.7773 |
| 0.3039 | 0.1801 | 0.9369 | 0.0321 |
白沙镇荆桥铺村5组 | 2.7125 | 2.2801 |
| 0.0002 | 0.2605 | 0.1143 | 0.0574 |
白沙镇荆桥铺村8组 | 0.7051 | 0.5334 |
| 0.0439 | 0.0523 | 0.0591 | 0.0164 |
黄钟镇桂家河村3组 | 4.7236 | 2.6851 |
| 2.03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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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3.3715 | 9.2759 |
| 2.3865 | 0.4929 | 1.1103 | 0.1059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第14号)执行。
2.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3. 房屋拆迁补偿: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1. 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2.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安置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
五、其他事项
1.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
2. 在本公告期满,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