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来源:万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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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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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达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及启动市森林防灭火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达市森防指办〔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831日至本次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解除。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和森林禁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凡进入森林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垃圾焚烧、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防火区进行爆破、射击、勘察、架设线路、铺设管道、生产用火等涉火活动。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禁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护林员加强每天巡山护林,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如遇火情及时上报,严禁脱岗。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五、林区、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万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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