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某店销售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一案
  • 来源:万源市市场监管局
  • 作者:万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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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生产批次号为887DD和674LD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共计64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6月6日,本局收到红牛维他命(湖北)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的鉴定报告等证明资料,经鉴定上述批次产品非红牛维他命(湖北)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批次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类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万源市某销售超市购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09件,截止查获之日剩余64件,其中生产批次为877DD的产品44件,生产批次为674LD的产品20件。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万源市某销售超市购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20件,生产批次为674LD,截止检查之日已售完。上述2批次食品标称生产企业:红牛维他命(湖北)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贺胜路8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421201000137。上述食品进价为105元/件,售价为115元/件。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966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案情处理当事人销售假冒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罚款1449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假冒厂名厂址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无法保证、没有售后保障等危害,该案件办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受经济损失和使用风险,同时保护正规企业利益,让正规企业能够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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