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诊所进门右手边药品展示柜由下往上第一层发现1盒“冬凌草片”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冬凌草片”20盒,规格:12片*5板/盒,0.26克/片,生产日期:2022/06/07,有效期至2024/06/06,生产批号:220602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014,购进价格5.49元/盒,使用价格10元/盒,截止查获之日剩余1盒待使用;当事人已提供相应处方笺,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10元。
案情处理: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冬凌草片”1盒以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超过有效期药品可能会引起药品质量下降,发挥不出原来的药效,甚至失效。如果误用、误食过期药品,可能会引起身体不适,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引发药物中毒等健康问题。该案件办理能够规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行为,防止不法商家通过销售过期药品牟取利益,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