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A25304)及检验报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生产川味香肠40斤(即40袋),规格型号:500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时使用肉灌肠保鲜灵(防腐剂)1克。于2024年6月9日向达州市通川区某土特产经营部销售40袋,销售价格30元/袋,共计12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其生产的川味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程序,通过发布召回通知的方式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召回24袋(费用已退还下家),已自行销毁;同时组织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并于2024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案情处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以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违法行为且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如在某些食品中不允许添加人工合成色素,超范围使用可能会引发过敏反应等不良后果,该案件办理进一步提升了从业人员的行业安全意识,从而加强内部监管,规范生产流程。